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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锰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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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锰矿案】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西乡塘区税务局税款债权审查结果的公示

时间:2024-07-19 10:23 | 浏览量:80

广西壮族自治区锰矿公司强制清算案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西乡塘区税务局税款债权审查结果的公示

(2024)锰矿公示003号


各位债权人: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桂01清申2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锰矿公司(以下简称为“锰矿公司”)的申请,2022年5月23日指定广西白武士重整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白武士破产管理有限公司)、区工信厅政策法规处罗春、广西宏桂集团汇兴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永波组成广西壮族自治区锰矿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2024年7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西乡塘区税务局(以下简称“西乡塘税局”)向清算组申报税款债权,现清算组对西乡塘税局债权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01

债权审查情况

(一)金额
1.认定金额:总金额702522.94元,其中本金391801.66元、滞纳金310721.28元。
(二)性质
优先债权         普通债权 
(三)理由
1.根据税务系统及财务核实认定税款本金391801.66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问题反馈纪要》的相关规定,清算组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主债务人破产申请后,主债务停止计息。故税局申报滞纳金计算截止至强制清算受理日2022年12月29日符合法律规定,认定金额310721.28元。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税款本金391801.66元属于税款债权,按照其法定清偿顺序优先清偿,滞纳金310721.28元为普通债权。

02

特别说明

债权人如对西乡塘税局债权审查结论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成立的,清算组将对债权进行调整;如清算组认为异议不成立,则不予调整,债权人仍有异议的,可在清算组回复之日起15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或未提起诉讼的,视为对债权公示结果无异议。

03

联系人和地址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9号阳光城时代中心A号39楼08号房广西白武士重整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经理13768177392(微信:bws13768177392)。

广西壮族自治区锰矿公司清算组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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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南山
审编 | 鹿菏津
出品单位 | 白武士融媒体中心
信息来源 | 广西壮族自治区锰矿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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