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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万顺案】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推荐公告

时间:2024-05-15 14:57 | 浏览量:112

来宾市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推荐公告

(2024)万顺管公告0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来宾市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在即,为了更好的推进破产程序,经管理人建议并经法院同意,拟设立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基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现各债权人可推荐或自荐债权人委员会候选人。

01

候选人选择标准

(一)在债权人当中有影响力;
(二)积极主动维权,有正义感、公允心;
(三)有资源有能力对清算案件推进、政府关系协调等工作推进提供帮助的;
(四)办事机构或居住地在当地优先。

02

推荐方式和截止时间

(一)向管理人提交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报名申请书;
(二)截止时间: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4年5月28日18时;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温佩佩,手机号:18077406990;
(四)邮寄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兴宾南路8号万顺尚城20层管理人办公室。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来宾市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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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温佩佩

审编 | 鹿菏津

出品单位 | 白武士融媒体中心

信息来源 | 来宾市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版权声明 | 本公告内容以盖章版本为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原作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