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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万顺案】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时间:2024-05-15 14:42 | 浏览量:132

来宾市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2024)万顺管通知00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2024)桂13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24年1月18日起对来宾市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并于2024年2月6日指定广西白武士重整管理有限公司为万顺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按照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4)桂1302破申1号],债务人的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目前,债权申报期限已届满,对于债权申报期限到期后仍要求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分配的,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现就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事宜公告如下:

01

提交补充申报材料的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及管理人的工作安排,债权申报期截止后仍需要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到管理人处进行补充申报,债权人将申报材料原件提供核对,并提交与原件相符的一式两份证据材料复印件。

02

补充申报具体安排

(一)关于补充申报时间、地点

截止时间: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

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应于截止日前准备相关的债权申报材料于管理人接待日(每周二)现场提交材料或者提前联系管理人以邮寄方式提交证据材料。

补充申报地点: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兴宾南路8号万顺尚城20层管理人办公室

联系人:温佩佩

联系电话:18077406990

接待时间:每周二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

(二)关于补充申报的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须在申报的同时向管理人支付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补充申报费用根据《诉讼费用缴纳方法》第十三条规定按比例分段累计缴纳,具体比例由管理人核算确定后向申报人告知。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不受债权审查和确认的结果影响,未交纳费用的视为未补充申报债权。

针对仅要求办证的消费性购房户,出于保民生、保居住、保稳定目的,管理人对其补充申报费用做出相应减免,具体金额由管理人确定后告知债权人。

特别注意:缴纳补充申报费用时,请备注“来宾万顺项目债权审查费用+人名/机构名称+补充申报债权费用”。

03

未申报债权的后果

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债权人权利。
特此公告

来宾市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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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温佩佩

审编 | 鹿菏津

出品单位 | 白武士融媒体中心

信息来源 | 来宾市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版权声明 | 本公告内容以盖章版本为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原作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