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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东壮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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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东壮乡案】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时间:2024-04-17 11:09 | 浏览量:183
广西田东壮乡河谷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2024)桂0403强清公告03号

广西田东壮乡河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壮乡公司)依据广西田东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田东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7日裁定受理对壮乡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案号(2023)桂1022强清1号】,并于2023年10月25日选定广西白武士破产管理有限公司(现用名“广西白武士重整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广西田东壮乡河谷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一、

收取补充申报债权费用依据

按照田东县人民法院《公告》[(2023)桂1022强清1号],债务人的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14日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现债权申报期限已届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故对于债权申报期限到期后仍要求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清算组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向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收取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

二、

补充申报具体安排

2023年12月14日起仍需要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到清算组处进行补充申报,提交申报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申报材料原件须提供清算组进行核对,核对后返还债权人)。
补充申报时间自2024年12月15日起至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每周三(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接待地址广西田东县横山古寨旅游区内横山球馆清算组办公室。
联系人张鑫隆18277306336(微信同号)

三、

补充申报的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依据
参照《广西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第四章第二节第十三条“管理人可以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类案件诉讼费标准综合多种因素确定补充申报债权费用”,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计算补充申报费用在申报的同时向清算组支付。若为外地业主,添加清算组微信支付,支付时需备注“田东壮乡项目债权审查费用+人名/机构名称”。
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参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分段累计缴纳,收取标准如下: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不受债权审查和确认的结果影响,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未补充申报债权。
(二)特别适用标准

考虑到壮乡公司存在职工债权,属于较为弱势的劳动群体,经请示田东县人民法院,决定向每位补充申报债权的职工债权人依照150元/每笔的标准进行收费。

四、

未申报债权的影响

债权人未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债权人权利。
特此公告
                                                        
  广西壮乡河谷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年4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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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张鑫隆
审编 | 鹿菏津
出品单位|白武士融媒体中心出品
信息来源|广西田东壮乡河谷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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