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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和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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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和佳案】关于限期腾空和佳广场1幢-商场内部现有设施设备的公告

时间:2024-04-09 16:39 | 浏览量:291
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限期腾空和佳广场1幢-商场内部现有设施设备的公告

(2024)和佳执公告005号

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和佳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债权人申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裁定受理对和佳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案号(2022)桂05破申13号〕,并于2022年12月12日指定广西白武士重整管理有限公司(原广西白武士破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为管理人)。2023年6月15日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和佳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目前该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监督和佳公司执行重整计划。


01

背景说明

管理人接管和佳公司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履行管理人职责,盘点、收回和佳公司资产,并对商场现存运营商户进行走访,对商场主体部分进行了调查,妥善封存了商场内租户遗留的材料及设施设备。经与重大听证委员会协商,并请示合议庭意见后,管理人决定对外公开招标专业的商业管理机构,制定资产增值方案,并于2023年3月16日及3月31日发布了关于商业管理机构的招标公告。经过一系列公开竞选,确定首选的商业管理机构为广西恒隆太平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管公司)。

管公司进场后,对商场内租户遗留的材料及设施设备进行了更为详细的盘点、登记。同时,大部分租户也向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根据管理人接管到的及租户提供的债权申报资料,结合商管公司对租户的走访调查,管理人对详细的租赁关系情况梳理如下:

1.甲方(和佳公司)与乙方(北海东吴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商场内1层至4层商铺及项目所属的公共部分出租给乙方北海东吴物业有限公司使用。约定承租面积为27242.49平方米(最终以产证面积为准),套数共计116套。

2.甲方(北海东吴物业有限公司)又与乙方(广西和佳曼哈顿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商场内1层至4层商铺及项目所属的公共部分出租给乙方广西和佳曼哈顿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约定承租面积为27242.49平方米(最终以产证面积为准),套数共计116套。

3.广西和佳曼哈顿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将上述116套商铺出租经营。

同时,依照债权申报材料加上目前商管公司的盘点,管理人已初步整理出租户以及其所租赁的商铺号明细,其中包含和佳公司所有产权房及已办证的独立产权业主独立产权房,该部分明细将作为附件一并公告。

02

管理人处理意见

(一)关于清场的合法依据

管理人在了解上述租赁关系后,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解除了与北海东吴物业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北海东吴物业有限公司已丧失了对标的物的租赁权,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灭失。

重整计划中约定了商管公司作为执行团队主体的一部分行使职责,对商铺进行整体招商和运营。商管公司反映,已取得独立产权的独立产权业主,有部分已经统一委托了商管公司,并授权商管公司管理、运营其商铺;而原有未换签的租户,有部分拒不配合管理人及商管公司的工作,不愿搬走遗留材料及设施设备,严重影响商管公司的后续开业运营相关工作。因项目实际情况复杂,结合目前的经济形势、市场行情以及开业需求,商管公司也向管理人提出,针对原租户换签工作可进行一定的帮扶。

管理人认为,和佳公司目前最主要的资产是和佳广场中的商业体和公寓,商业体的租金收入是本案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为了最大限度发掘项目的投资经营价值,从而提高清偿率需求,和佳公司引入了商管公司进行统一运营,换言之,能否重整成功取决于商场能否成功开业经营,因此开业所需工作推进已迫在眉睫。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不违背公平交易原则、不影响市场秩序的情况下,适当的对原租户进行一定换签政策上的帮扶,是有利于本案的,管理人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监督该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同时,关于商场内的占用情况,管理人认为,非和佳公司所有的商铺中:已统一委托商管公司的独立产权业主,商管公司据其授权向管理人申请腾空该部分场地,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而还未统一委托商管公司的独立产权业主,也于办证时与和佳公司签定了前期委托协议,因其权益受到了损害,也向管理人提出申请并授权和佳公司腾空其所有商铺。据此,为保障多数债权人的最大权益,尤其是其中已经取得了所购商铺所有权的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决定发布清场公告。


(二)清场要求

本公告期限为3天,公告期限届满之次日起12个自然日内,租户需自行搬离商场内遗留的材料及设施设备以腾空所占用的商铺;未在期限内搬离的,管理人将在期限届满后,对商场内租户仍遗留的材料及设施设备进行清场管理,统一收纳至指定地点,逾期未腾空的租户需自行联系管理人取回所有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据此,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租户以及因清退造成损失的租户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有换签意愿的租户,商管公司敦促租户尽快与其洽谈。

03

联系人和地址

地址:北海市四川路318号和佳广场管理人办公室。

执行团队:黄永情 18278766350

管理人债权办公室:农帅 13321792724;黄德姚 13768177392

商管公司工作人员:郭俊麟 15078741418;黄伟国 19077969729


附件:租赁的商铺号明细

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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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欧苏珍

审编 | 鹿菏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