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湾春案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771-5345844
联系地址:中国(广西)自贸区南宁片区体强路19号联塑新能源中心A座39层
【北海湾春案】关于统计生活困难债权人情况的公告
全体债权人:
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关于生活困难债权人优先照顾的精神,现管理人就生活困难债权人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请符合条件的债权人按照要求提交材料。
01 生活困难债权人认定标准
参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出台《北海市城镇深度困难家庭解困帮扶暂行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即为本案中所称的“生活困难债权人”:
1.存在住房问题(债权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原有住房经住建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落实基本住房保障的城镇困难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重大疾病或严重意外伤害需医治时间较长的;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医疗保险报销后,需本人负担金额较大的自付医疗费用、自费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的;
3.家庭成员中患重病不能完全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完全自理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完全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的;
4.孤儿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子女就读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的困难家庭,无力承担学费的;
5.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等。
02 需提交的生活困难证明及提交时间
(一)建议提交的证明材料
以下第1、2项主体证明材料为所有申报主体均应提供的材料,第3-7项为按照申报主体个人情况进行提供的材料。
1.主体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复印件。
2.收入证明材料
近三个月银行流水
3.住房无法保障的材料
(1)本人及户口簿名下所有人的不动产查询登记证明;
(2)人均居住面积、不满足正常居住需求的证明;
(3)危房证明:住建部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证明。
(4)其他证明。
4.医疗导致生活困难的材料
(1)与医疗和疾病有关的材料:入院记录、出院证明、病理报告、基因检测报告、疾病证明书,医院出具病例;
(2)与费用有关的材料:正规发票(申请人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医疗保险报销后,需本人负担的自付医疗费用、自费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的费用)、住院结算单等;
(3)其他证明。
5.抚养赡养相关人员导致生活困难的材料
(1)抚养患重病不能完全自理的人员:同前述医疗导致生活困难的材料;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完全自理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医院诊断证明;
(3)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4)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5)单亲家庭提供抚(扶)养费或企业遗属补助费证明,属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独居老人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证明;
(6)债权人收入的证明;与上述人员的关系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