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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湾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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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湾春案】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组建方案及推荐名单会前的公示

时间:2024-02-06 10:56 | 浏览量:270

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组建方案及推荐名单会前公示


(2023)湾春管公告27号 



《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为了更好地推进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湾投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和续建工作,经管理人建议并经法院同意,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鉴于湾投公司案件复杂,管理人建议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数为9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法院从委员名单中指定。现将债权人委员会相关事项及推荐名单予以公示:


01

候选人选择标准 

1.在债权人当中有影响力。

2.积极主动维权、有正义感、公允心。

3.有资源有能力对重整案件推进、续建工程监督、续建报建手续、酒店运营、商业运营、银行按揭准入、竣工验收交房、政府关系协调、楼盘销售等重整工作推进提供帮助的。

4.办事机构或居住地在北海的,优先考虑,便于参与府院联动工作。


02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诞生流程 

1.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公开发布推荐或自荐债权人委员会候选人的公告。

2.债权人自荐或管理人提名。

3.管理人根据债权人自荐表/推荐表内部评选,择优推荐。根据综合打分成绩,得分高的进入推荐名单,得分中的进入候补名单。

4.推荐名单在一债会前通过公众号公示,收集异议意见。

5.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表决。

6.表决通过后提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决定书》。


03

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组建方案 

1.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分推荐名单和候补名单。为避免出现有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委员不能履职、不愿履职、乱作为甚至渎职的情况(以下统称除名事由)导致破产程序推进受影响,管理人效仿江浙和深圳先进经验,推出候补名单。一旦推荐名单中的成员出现除名事由,则经债权人委员会行使除名程序后,由候补名单成员依次补上。

2.除名事由包括:

(1)主动辞职;

(2)消极履行义务。连续两次不参加债权人会议或不行使表决权;

(3)利用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身份谋取私利或妨碍破产程序或对外泄露机密(如泄露房价底价信息);

(4)本人债权被发现是虚假债权申报、虚假诉讼或债权被起诉、主动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等因存在利益纠纷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情况;

(5)因健康、能力或时间问题及被羁押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6)没有正当理由或修改意见,纯粹情绪性的反对提请的议案;

(7)对外散布对破产案件不利的信息;

(8)未经管理人同意或参与跟施工方或相关利益方有不正当的交往;

(9)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

3.除名程序:发生除名事由后,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召开债权人委员会会议,表决过半数通过即完成除名程序。若债权人会议主席触发除名程序,则由管理人提请法院更换债权人会议主席。

4.监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