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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湾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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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湾春案】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时间:2023-10-31 17:01 | 浏览量:395
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2023)湾春管公告017号

       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湾春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邓大芬申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2023)桂05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湾春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2023)桂05破4号决定书,指定广西白武士破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按照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05破1号〕公告,湾春公司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应于2023年10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如已经届满,对于2023年10月20日债权申报期限到期后仍要求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的,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现就补充债权申报事项作如下公告:

01

补充申报债权工作安排

       根据法律规定及管理人的工作安排,债权申报期截止后仍需要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于规定时间到管理人处进行补充申报,需提供申报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申报材料原件须提供管理人核对,核对后返还债权人),也可以联系管理人获取管理人办公室地址进行补充申报邮寄材料。
       补充申报时间: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每周三(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时。
       补充申报地点:北海市东盟商贸城管理人办公室。
       联系人:陆珺雯18007797081(微信同号),陆倩盼18154516501(微信同号)。

02

补充申报债权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须在申报的同时向管理人支付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若为外地业主,添加管理人微信支付。支付时需备注“湾春项目债权审查费用+人名/机构名称”。

        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一)购房类债权按300元/笔收取。

     (二)其他类债权参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标的额为1万元以下(含)的,单笔收取费用范围为200元至500元;标的额在1万至10万元(含)的,单笔收取费用500元至1500元;标的额在10万至20万元(含)的,单笔收取费用范围为1500元至2500元;标的额在20万元至500万元(含)以下的,单笔收取费用范围为2500元至25000元;标的额在500万及以上的,单笔收费6万元。

       注: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不受债权审查和确认的结果影响,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未补充申报债权。


03

未申报债权的影响

       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债权人权利。
特此公告

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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