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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湾春案】关于变更申报诉求的公告

时间:2023-10-31 16:59 | 浏览量:352
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申报诉求的公告


(2023)湾春管公告018号


       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湾春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邓大芬申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2023)桂05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湾春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2023)桂05破4号决定书,指定广西白武士破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按照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05破1号〕公告,湾春公司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应于2023年10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目前债权申报期已经届满,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申报诉求。为了更好地服务购房户,现就变更申报诉求作如下公告:

01

变更申报诉求工作安排     

(一)申请变更申报诉求截止时间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一个月内的每周三(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时。
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请关注管理人发布公告。
(二)变更的次数
 请求变更申报诉求的业主,缴纳补充费用300元后,可且只能再变更一次。
(三)变更诉求需提交的材料及联系方式
       变更诉求的,需重新提供债权申报表(一式两份),也可以联系管理人获取管理人办公室地址进行邮寄材料。债权申报表上需注明变更申报诉求。
       补充申报地点:北海市东盟商贸城管理人办公室
       联系人:

陆珺雯 18007797081(微信同号)

陆倩盼 18154516501(微信同号)

02

变更申报诉求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为变更申报诉求产生的费用,由申报人承担。申报人须在变更申报诉求的同时向管理人支付费用300元,若为外地业主,添加管理人微信支付。支付时需备注“湾春项目债权审查费用+人名/机构名称”。

       注:变更申报诉求的费用,不受债权审查和确认的结果影响,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未变更诉求。

       特此公告


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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