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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和佳案】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时间:2023-03-23 18:06 | 浏览量:860

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2023)和佳管公告015号



 

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债权人申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裁定受理对和佳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案号(2022)桂05破申13号〕,并于2022年12月12日指定广西白武士破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按照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5破12号〕公告,和佳公司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如已经届满,对于2023年3月10日债权申报期限到期后仍要求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的,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现就补充债权申报事项作如下公告:


01

补充申报债权工作安排

根据法律规定及管理人的工作安排,债权申报期截止后仍需要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于规定时间到管理人处进行补充申报,需提供申报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申报材料原件须提供管理人核对,核对后返还债权人),也可以联系管理人获取管理人办公室地址进行补充申报邮寄材料。
补充申报时间: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每周三(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补充申报地点:

北海市四川路318号和佳广场管理人办公室。
联系人:

黄德姚 13768177392
陆珺雯 18007797081


02

补充申报债权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须在申报的同时向管理人支付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
       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一)住宅类(包括公寓)债权按200元/笔收取;
       (二)商铺类债权按300元/笔收取;
       (三)其他类债权参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标的额为 1 万元以下(含)的,单笔收取费用范围为 200 元至 500 元;标的额在 1 万至 10 万元(含)的,单笔收取费用 500 元至 1500 元;标的额在 10 万至 20 万元(含)的,单笔收取费用范围为 1500 元至 2500 元;标的额在 20 万元至 500 万元(含)以下的,单笔收取费用范围为 2500 至 25000 元;标的额在 500 万及以上的,单笔收费 6 万元。
        注: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不受债权审查和确认的结果影响,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未补充申报债权。


03

未申报债权的影响

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债权人权利。

特此公告。




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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