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建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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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建贺案】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推荐的公告
(2022)桂1103建贺管公告0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贺州建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建贺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在即,为了更好地推进建贺公司重整程序,经管理人建议并经法院同意,拟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基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现各债权人可推荐或自荐债权人委员会候选人。
01
候选人选择标准
1.在债权人当中有影响力;
2.积极主动维权,有正义感、公允心;
3.有资源有能力对重整案件推进、竣工验收交房、银行准入、政府关系协调、规划调整、商场经营管理、楼盘销售等工作推进提供帮助的;
4.办事机构或居住地在当地优先。
02
推荐方式和截止时间
1.向管理人提交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报名申请书;
2.截止时间:2022年10月19日18:00;
3.管理人联系方式:黄丽威19994765630(微信同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贺州建贺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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