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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森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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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森港案】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时间:2022-07-11 17:56 | 浏览量:1591


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2022)桂03森港管公告009号



 
各位债权人: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桂破终1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宇航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西森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2)桂03破2号决定书,指定广西白武士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广西森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按照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3破2号之一《公告》,广西森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应于2022年7月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如已经届满,对于2022年7月1日债权申报期限到期后仍要求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的,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现就补充债权申报事项作如下安排:



一、补充申报安排

根据法律规定及管理人的工作安排,债权申报期截止后仍需要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到管理人处进行补充申报,债权人将申报材料原件提供核对,并提交与原件相符的一式两份证据材料复印件。


补充申报时间: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

补充申报地点:桂林市象山区万福路22号森港国际家居广场招商中心

联系人:龙雨 18978120894



二、补充申报的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须在申报的同时向管理人支付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应当承担的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缴纳方法》补充申报债权的数额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具体比例由管理人核算确定后向申报人告知。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不受债权审查和确认的结果影响,未交纳费用的视为未补充申报债权。



三、未申报债权的后果

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债权人权利。

特此公告。



广西森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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